博士后

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23-02-17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优秀师资,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有关政策》(2017年编)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和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主体架构和主要功能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科室(教研室)三级管理体系和合作导师负责制。

(一)科研处是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和在站管理、博士后课题和经费申报管理、博士后评估、博士后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各院(系)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流动站建站申报材料的组织、本流动站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在站考核与管理、博士后档案建设、博士后课题和经费申报等工作。

(三)博士后所在科室负责博士后日常研究工作、博士后考核和答辩组织工作、博士后档案建设等工作。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负责博士后遴选,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合作导师可以以学科内部或多学科间的导师团队的形式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公寓申请、户籍管理、外国籍博士后涉外事宜、应届博士毕业生身份证明和派遣证明等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条 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一)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一级学科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充足科研经费。

(三)承担重点重大研究项目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及评估为优秀的流动站可优先招收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类型和招收

(一)博士后类型:分为师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三类。

1.师资博士后:面向通过公开招聘遴选的非定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招收的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

2.在职博士后:面向全校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招收的博士后;

3.项目博士后: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一般为重点重大项目,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出资招收的博士后。

(二)招收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或通过博士毕业答辩6个月内可获博士学位,政治坚定,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

2.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促进学科交叉,要求博士后跨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师资博士后须为通过我校公开招聘录用的非定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

4.在职博士后须取得在职单位科室、人事部门批准,且能够保证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时间;

5.项目博士后须为非在职身份,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时间

1.师资博士后:每年1月、6月集中办理;

2.在职博士后:每年7月集中办理;

3.项目博士后:需求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科室、学院批准后报送学校,通过博士后和人才招聘平台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全年办理。

(四)招收程序:

1.学校和合作导师考察遴选博士后,签订协议;

2.流动站所在院系审核;

3.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送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详情请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进站手续办理流程》。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考核和管理

(一)在站考核

1. 各学院(学科)应在招收博士后1个月内组织开题报告,考核内容包括学术道德、业务能力、工作计划等,考核结果记入博士后档案;

2.各学院(学科)应在招收博士后1年后组织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术道德、业务能力、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记入博士后档案;

3.博士后应根据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结果进行整改,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经导师推荐,流动站所在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给予奖励,经费由博士后日常经费拨付。

(二)博士后(劳动关系未调入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者除外)须建立劳动关系,在站期间(一般为2年)享受我校中级职称职工待遇,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户籍等。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调整在站时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内容,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提出退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且退站博士后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政策: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或师资博士后未入职到岗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严重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条 博士后出站

(一)按照聘用(劳动)合同和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要求,向流动站所在院系提交出站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出站答辩。

(二)博士后申请出站答辩必备条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不得申请出站答辩:

1.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向流动站所在院系提出出站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表》;

2.按国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签字后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3.《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要求一次通过,原则上不得出现重复内容,如有重复内容须提供情况说明。

(三)流动站所在院系或学科组织5位以上(含5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博士后证书》,详情请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流程》。

(四)项目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劳动关系在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博士后应立即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将调档函发至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医科大学工作站。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档案,将转至相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管。

第六条 博士后经费及基金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在站博士后经申请的科研资助,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计划面向出站后留省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的科研资助。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我校在站和出站博士后,均须参加基金申报工作。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项目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等、脱产博士后津贴、优秀博士后奖励、博士后学术交流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相左之处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哈医科发〔2017〕9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

                                                        哈尔滨医科大学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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